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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公局大貪官!前分局長賴榮俊「收賄823萬」 監察院全票彈劾通過

記者楊士誼/台北報導

前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長賴榮俊收賄823萬,遭監察院全票彈劾。(圖/翻攝臉書)
前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長賴榮俊收賄823萬,遭監察院全票彈劾。(圖/翻攝臉書)

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,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,收受廠商賄賂共計新台幣823萬元,並洩漏採購秘密資訊、利用廠商派駐人員處理私人款項;另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隱匿不法所得。其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清廉、誠信及不得假借權力圖利等義務,違失情節重大。監察院今(12)日表示,3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、王幼玲、葉宜津提案,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。

2022年彰化地檢署接獲線報後,由8名檢察官指揮廉政署,搜查44處涉案場所進,檢廉更在賴榮俊的宿舍內當場查扣300萬元現金,此外也發現廠商更將賄款藏在鳳梨酥禮盒中以掩人耳目,而其中一百萬元不法所得因賴自白並主動繳回,該部分被法官裁定免刑並沒收款項,全案仍在審理中。

本件彈劾案文指出,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中區、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期間(103年至110年間),明知廠商交付之鉅額現金,係冀求其利用職權協助解決工程標案各類疑難雜症、行政程序及工法技術問題之對價,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,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,共計723萬元。另利用「國10東向15K標案」履約爭議,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,旋即運用其影響力,指示、過問該案試驗報告之處理方式,最終,廠商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,而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,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。

此外,賴榮俊利用契約中「工務作業費」所提供之廠商派駐人員,視其為私人秘書及帳房。派駐人員雖領取廠商薪資,卻長期於上班時間受被彈劾人指揮,協助處理其私人及配偶之存款、匯款11次,金額高達479萬元。且於109年及11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,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,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,分別處以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。

監察院指出,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,未能廉潔自持,竟利用職權收受賄賂、洩漏機密、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,違失情節重大,嚴重敗壞官箴。核其所為,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、第5條、第6條、第7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等規定,有予以懲戒之必要,爰提案彈劾,移送懲戒法院審理,依法懲戒。

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長賴榮俊宿舍遭搜出大批現金,廠商更將賄款藏在鳳梨酥禮盒中掩人耳目。(圖/翻攝畫面)
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長賴榮俊宿舍遭搜出大批現金,廠商更將賄款藏在鳳梨酥禮盒中掩人耳目。(圖/翻攝畫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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